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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双周学术讨论会简要
 
[发布时间:2010-10-28] [访问量:]


经济学院双周学术讨论会本学期第三次讨论会,2010年10月25日,在学院第一会议室举行。陈富良院长,桂林,赵志峰等中青年教师等参加这次讨论会。法学院教授喻玲博士、产业经济学院陈剑博士、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参与,本次讨论由李国民博士主持。
此次讨论会讨论的文献是《普通法的演化》(the evolution of Common Law(Nicola Gennaioli &Andrei Shleifer,2007))。由赵志峰博士导读,罗昌翰博士评议。在赵老师精彩导读之后,各位老师就该文及其对我们的研究的启示意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热烈欢迎其他有兴趣的老师和同学加入我们的学术讨论。
    第三次讨论摘要:
The evolution of Common Law
主讲:赵志峰博士    评议人:罗昌翰博士
赵志峰博士首先解释本文的写作目的和作者基于本文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作者是从法律角度解决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权利如何界定的一个问题。波斯纳认为普通法是有效率的,这是基于法官想实现效率最大。Rubin(1977)认为:普通法有效的基础在于无效率的判例使此类争端更可能再次发生,需要重新再判。作者就提出一个问题:当类似的争端又一次出现,普通法下的法官会怎么办,能改进效率吗?
本文主要讲述狗咬人事件责任归属问题。首先介绍了一个无法官状态下两维(a、d)最优判罚规则的福利表示。其实讲述在由法官状态下一维(a)福利损失和增加一维判断标准的福利改善。接着作者加入判例演化成分,假设法官对当事人偏好,进一步分析法官判案从一维准则(先例)向二维准则演化的福利变化。最后得出结论:(1)实现完全效率,很难。在路径依赖的情况下,先例的错误会长远的影响后面的结果。(2)但是,如果从平均的角度看,判例的演化会提高效率。这是在法官偏向与新信息引入之间的权衡,平均而言,不管偏向性如何,新信息引入总有价值。(3)注意:偏向性是分散的,分散的偏向性在平均上可以抵消。所以,这种普通法演化的有效性更多体现在非政治化的法律领域,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赵老师评论:(1)从技术上而言,本文所用数学基本处于初中水平,但是逻辑推导非常好。(2)在普通法系下,法官引入新的信息,改变先例是提升效率的,这是市场经济本质上的东西。(3)但是,为什么当初法国会抛弃普通法,而选择成文法,是因为法官可以被其它力量控制,法官引入的新变量可能并不是改善效率的新信息,比如谁行贿的钱多,就判给谁。回顾中国,体会更深。
 
 
 
李国民博士:重分肯定芝加哥学派的风格:大问题小案例。
 
罗昌翰博士:文章语言风格清晰,模型简单
   启示:在分析演化问题时,不一定要用多复杂的模型,可以以增加维度的思想进一步分析。
   问题:类似于我国高速交通事故认定上能否使用这个模型进行分析
 
吴涛博士:(1)成文法与普通法不同,本文的研究很难适用于中国;(2)一维拓展为二维的研究思路很好,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思路;(3)同时强调在写文章时,一定要注意结论的经济解释力。
 
 
桂林老师:读书会从学习论文和批评论文两个方面来开展,这样更能达到读书会提升本院的研究氛围的作用。
桂林博士肯定了本文简单模型、说明清晰的成功,但同时强调在学习用模型写作过程应该有个从复杂到简单的学习过程,不应该盲目崇拜简单模型。
最后桂林博士提出了几个问题:(1)本文为什么选择:a、d两个变量,是否有有利于计量分析?(2)判例法是否适用于中国。(3)本文只考虑法官的偏好而没有考虑社会的偏好影响。
 
法学院喻玲副教授:
解释了成文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并分析了英美法系下判案过程:陪审团发现事实、法官认定是否有罪。并强调民法中案例被推翻的情况很少,反垄断法判例被推翻情况很多。
(讨论会记录人:经济学院研究生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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