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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1] [访问量:]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
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派出国(境)
(一)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选派原则;
2、坚持择优选派原则。
(二)选派程序
1、公布公派出国(境)项目及相关条件、要求。
2、个人向单位提交申请,单位择优向学校推荐。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4、学校审批。
5、签订出国(境)协议书。
6、缴纳保证金。属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且已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保证金者外,出国(境)人员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为方便办理手续,出国(境)人员也可指定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出境人员配偶及重新建档人员除外)为其所缴保证金提供担保。
7、填写出国(境)任务书。
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出国(境)期间要求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的活动。
2、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3、抵达目的地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协助学校做好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对外交流作贡献。
5、经常保持与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6、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书明确的要求,努力学习或工作,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出国(境)协议。如出现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出国(境)协议时,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并服从学校安排。
7、按期回国,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书面出国总结、科研成果报告或学位证明等材料。
(四)出国(境)期间待遇
1、学校承担必要的国内语言培训费、出国置装费和南昌至目的地往返交通费。
2、普通访问学者可享受每月不超过1200美元、高级访问学者可享受每月不超过1400美元的资助,出国(境)前可向学校预借80%,按期回国经考核合格后冲销借款并发放剩余20%。如已获得相关部门或单位资助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不再资助;获得相关部门或单位资助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给予差额资助。
3、出国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工资、岗位津贴及福利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4、享受资助的出国期限界定如下:教师出国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1个月,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4?5个月(不足半个月计半个月;超过半个月计一个月。具体时间以出入境时间为准);普通访问学者一般为10?11个月;其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
(五)违约责任
1、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限届满30天内仍不返校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其所缴保证金由学校全部没收,并要求退还学校所承担的出国期间所有费用,同时学校保留对其违约责任进行追偿的权利。
2、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工作后均需履行五年服务期,未满服务期而申请调离学校者,按未满服务期时间退还其出国(境)期间由学校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3、返校后经考核未完成出国(境)任务,学校所发的资助应全额退还。
二、 自费出国(境)
(一)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交申请,并获得单位同意;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4、学校审批;
5、签订出国(境)协议书;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二)出国(境)期间要求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的活动;
2、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出现任何责任事故,均由本人负责承担;
3、抵达目的地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协助学校做好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对外交流作贡献;
5、经常保持与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三)出国(境)期间待遇
1、学校保留编制,停发出国(境)期间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福利等,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期回国(境)后恢复工资、岗位津贴及福利。
2、返校后,出国(境)期间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可按超科研津贴计发,并可用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3、出国(境)期间年度综合考核按合格对待。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出国(境)时间或返校后30天以内不按时到校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管理及考核
教职工出国(境)的管理、服务及考核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校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科研处、出国(境)教职工所在单位协助配合。
1、人事处公布公派出国(境)项目及相关条件、要求;
2、相关部门对申报出国(境)教职工材料进行审核;
3、人事处组织出国(境)人员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组织填写出国(境)任务书;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5、出国(境)教职工返校后,按照出国(境)协议书和出国(境)任务书,人事处组织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送学校。
四、本规定不适用于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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