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部分教职工周转房租金的通知
根据《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文件精神和《江西财经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江财字[2009]36号)文件规定,现对下列两类住户暂按新的租金标准计收房租:(1)7月1日后仍租住周转房的引进人才;(2)7月1日后仍租住周转房的已购公房教职工(包括配偶按房改政策购有公房,不论其婚前还是婚后购公房,也不论在本校还是校外购公房)。房租自2009年7月起从住户工资中扣收,是否要另加收租金提交学校研究决定;若决定执行加收租金规定,则自2009年7月1日起补缴加收租金。请不需继续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于7月1日前将住房退回学校,以便我们及时安排住原学生宿舍六栋的教职工,保证能按时完成对该楼的改造,以便今年新生能按时入住。
特此通知
校产处